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 告 蘇政德被 告 杜瑞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