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