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 告 陳怡君
陳冠宏陳楷捷被上訴人即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4-66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67-72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