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林月霞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被 告 李榮峰即李永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捌仟捌佰元部分,自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叄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81,200元,及其中15,108,800元部分,自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其中3,172,400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3,172,400 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民國103 年4月7 日起算,其餘部分不變。經核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變更,係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在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債務人李永同生前以本票為借款憑證,向訴外人沈斌借款14,781,200元,陸續交付沈斌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本票22紙,面額共計11,608,800元、如附表二所示支票15紙,面額共計3,172,400 元,本票部分均於到期日當天提示未獲兌現,嗣經沈斌一再催討,李永同於90年間曾允諾要處理,惟竟不知去向,沈斌於100 年間始知李永同已經死亡,並於102 年12月16日將上開債權以6,400,000 元轉讓予原告。
(二)債務人李永同生前以本票為借款憑證,向訴外人沈陳寶桂借款3,500,000 元,交付沈陳寶桂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同額本票1 紙,並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沈陳寶桂,該本票於到期日提示未獲兌現,嗣經沈陳寶桂一再催討,李永同於90年間曾允諾要處理,惟竟不知去向,沈陳寶桂亦於10
0 年間始知李永同已經死亡,並於102 年12月1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以3,500,000 元轉讓予原告。
(三)李永同於95年11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6號裁定選任李榮峰為李永同之遺產管理人,爰依票據法第
3 條、第85條(第124 條準用)、第121 條等規定,向李永同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並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清償消費借貸債務。
(四)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書、本票及支票、債權讓與契約書、交付價款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附表一:本票明細表┌──┬────┬───────┬───────┐│編號│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票據號碼 ││ │ │幣) │ │├──┼────┼───────┼───────┤│1 │79.05.17│1,500,000元 │044306 │├──┼────┼───────┼───────┤│2 │80.04.24│900,000元 │0000000 │├──┼────┼───────┼───────┤│3 │82.02.15│150,000元 │0000000 │├──┼────┼───────┼───────┤│4 │82.03.23│400,000元 │0000000 │├──┼────┼───────┼───────┤│5 │82.04.20│100,000元 │0000000 │├──┼────┼───────┼───────┤│6 │82.05.26│72,800元 │0000000 │├──┼────┼───────┼───────┤│7 │82.06.01│250,000元 │0000000 │├──┼────┼───────┼───────┤│8 │82.06.17│500,000元 │0000000 │├──┼────┼───────┼───────┤│9 │82.06.26│400,000元 │0000000 │├──┼────┼───────┼───────┤│10 │82.09.26│434,000元 │0000000 │├──┼────┼───────┼───────┤│11 │83.02.15│72,000元 │0000000 │├──┼────┼───────┼───────┤│12 │83.03.07│500,000元 │0000000 │├──┼────┼───────┼───────┤│13 │83.03.02│300,000元 │0000000 │├──┼────┼───────┼───────┤│14 │83.04.08│500,000元 │0000000 │├──┼────┼───────┼───────┤│15 │82.09.09│500,000元 │0000000 │├──┼────┼───────┼───────┤│16 │82.11.10│600,000元 │0000000 │├──┼────┼───────┼───────┤│17 │79.03.18│2,400,000元 │0000000 │├──┼────┼───────┼───────┤│18 │82.05.12│500,000元 │0000000 │├──┼────┼───────┼───────┤│19 │82.05.14│300,000元 │0000000 │├──┼────┼───────┼───────┤│20 │82.07.09│650,000元 │0000000 │├──┼────┼───────┼───────┤│21 │82.07.20│350,000元 │0000000 │├──┼────┼───────┼───────┤│22 │82.08.16│230,000元 │0000000 │├──┼────┼───────┼───────┤│23 │79.05.08│3,500,000元 │044308 │└──┴────┴───────┴───────┘附表二:支票明細表┌──┬────┬──────────┬───────┬───────┐│編號│發票日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票據號碼 ││ │ │ │幣) │ │├──┼────┼──────────┼───────┼───────┤│1 │81.10.19│華南銀行南港分行 │100,000元 │LB0000000 │├──┼────┼──────────┼───────┼───────┤│2 │82.06.06│萬通銀行總行儲蓄部 │50,900元 │AA0000000 │├──┼────┼──────────┼───────┼───────┤│3 │82.06.07│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192,000元 │GA0000000 │├──┼────┼──────────┼───────┼───────┤│4 │82.06.08│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107,500元 │GA0000000 │├──┼────┼──────────┼───────┼───────┤│5 │82.07.0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50,000元 │GA0000000 │├──┼────┼──────────┼───────┼───────┤│6 │82.07.07│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200,000元 │GA0000000 │├──┼────┼──────────┼───────┼───────┤│7 │82.08.05│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192,000元 │GA0000000 │├──┼────┼──────────┼───────┼───────┤│8 │82.09.03│華南銀行南港分行 │200,000元 │LB0000000 │├──┼────┼──────────┼───────┼───────┤│9 │82.10.2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400,000元 │HA0000000 │├──┼────┼──────────┼───────┼───────┤│10 │82.11.0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200,000元 │GA0000000 │├──┼────┼──────────┼───────┼───────┤│11 │82.11.09│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500,000元 │HA0000000 │├──┼────┼──────────┼───────┼───────┤│12 │82.11.13│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300,000元 │HA0000000 │├──┼────┼──────────┼───────┼───────┤│13 │82.11.24│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200,000元 │GA0000000 │├──┼────┼──────────┼───────┼───────┤│14 │82.12.10│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180,000元 │GA0000000 │├──┼────┼──────────┼───────┼───────┤│15 │82.12.10│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300,000元 │G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