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被 告 顏秋華兼訴訟代理 潘宏賓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36號,被告所涉業務
侵佔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
36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判決)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