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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複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被 告 黃恒俊

莊寶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沈巧元律師被 告 葉壬侑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告 李政寬

蘇嘉斌上 一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複代理人 黃鳳星被 告 林翠娥

鄭佩玉黃姿綾林賢榮上 一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被 告 陳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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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雪惠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9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依同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至少應先就其中以起訴狀附表一所主張新臺幣(下同)24億元聯貸案所受損害587,851,102 元部分,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48,522 元,且經原告複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8日調查時當庭表示無意見,並請求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