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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偉霖律師(即張麗卿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就張麗卿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王偉霖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張麗卿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0,030,027元,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即事務費用530 元、破產管理人報酬暨程序費用371,780 元、破產監查人之報酬75,000元),及優先債權(地價稅3,159 元)後,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並經監查人表示同意,應予認可。

三、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