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參 加 人 張寶玉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依其性質並非不能補正,爰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本件聲請參加是否合法,將於參加人補繳裁判費後,加以依法認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