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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參 加 人 張寶玉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依其性質並非不能補正,爰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本件聲請參加是否合法,將於參加人補繳裁判費後,加以依法認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