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張盛傑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庭律師被上訴人 陳絜甯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3 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辦理系爭車輛車籍變更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其訴訟標的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返還請求權,上訴人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 項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