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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尤家華被上訴人 國泰醫院汐止分院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之真偽
裁判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