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Seoul Semiconductor Co.Ltd.法定代理人 Chung Hoon Lee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褚衍嵐律師相 對 人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賴劭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㈠依原告聲請之日即民國104 年8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2.687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仲裁判斷給付美金853,023.56元,即新台
幣27,882,781元(計算式:32.687×853,023.56=27,882,781,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