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83號原 告 張瑺玲被 告 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弘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原告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張瑺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