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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他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90號原 告 梁涵茹被 告 林敬宏即傑西國際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梁涵茹提起給付職災補償費訴訟(103 年度勞訴字第33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原告撤回。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3,038 元,嗣縮減為377 萬9,6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22 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回第一審2/3 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2,807元,加計國庫墊付向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函查及囑託鑑定費用16,000元( 兩次函查費用各1,000 元、囑託鑑定費14,000元) ,合計28,807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