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83號聲 請 人 染谷好明相 對 人 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染谷好明保 管 人 林智敏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智敏為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外國有限公司應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中外開發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裁決通知書、清算所得申報書等影本及提出帳冊保管人同意書,而聲報本院備查。
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林智敏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