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高泰山相 對 人 郭瀚中
陳慧玲莊東嶧林陳碧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莊東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莊東嶧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3 月26日,並以相對人莊東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
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郭瀚中、陳慧玲、林陳碧霞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備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新北市│三芝區 │新小基隆│埔頭坑 │59 │田│765 │527/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