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洪娜娟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一百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二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弟妹各自有家庭無力再負擔母親生活開支,弟妹皆為零時工也都租屋在外,伊現與母親同居並負擔奉養及生活開支且因患有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類風濕關節炎,全身多處痠痛,以致於無法每天正常工作,因常請病假,收入不穩定,薪資入不敷出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六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8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裁定認可,並經本院102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103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 號裁定分別准予延期清償半年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就其增加母親扶養費部分,經本院命其提出其弟妹收入減少而有增加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債務人陳稱無法提出,該部分雖無從採信,惟查債務人收入減少部分,債務人陳稱因罹患類風濕關節炎,全身多處痠痛,以致於無法每天正常工作,收入不穩定且目前因卵巢衰竭須服用藥物,每月另需支付藥費1,050 元致無從履行更生方案,業據其薪資匯款之存簿存摺內頁及馬偕紀念醫院104 年1 月28日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單據、林國昭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 、21至28、33至38頁),堪認為真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0 年至102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2 年收入確較101 年為少。(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 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