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王銘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