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郭財林
高榮瑞共同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相 對 人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智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前法定代理人鄭葉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解任清算人職務,目前相對人公司並無清算人,至今尚未完成清算事務;聲請人郭財林為相對人公司監察人,聲請人高榮瑞則為董事。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高榮瑞原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另聲請人郭財林原為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等節,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等確係本件之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公司業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78年1月12日建三字第102382號函准予解散登記;而相對人公司原設有董事長1 人即鄭葉、董事2 人即陳高錦梅、聲請人高榮瑞、監察人即聲請人郭財林;其中陳高錦梅已死亡,而鄭葉及聲請人高榮瑞部分,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解除該2 人清算人職務在案;另相對人公司之章程,亦別無就清算人之選任乙節有何特別規定,均有上揭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本院
102 年度司字第45號民事事件卷宗查明。則依非訟事件法第
176 條第5 款之規定,鄭葉及聲請人高榮瑞已不得選派為清算人。堪認相對人公司已無董事會,並無法召集股東會,無從以章定、選任、法定方式產生清算人甚明,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推薦之人選陳智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76年起即擔任第三人山韋有限公司負責人,對公司事務之處理與運作應具相關實務經驗;且其為相對人公司原始股東陳高錦梅之子,對相對人公司事務及營運狀況當具相當程度之瞭解,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又經聲請人等提出陳智銘出具之願任同意書,表示其確有意願擔任清算人。是綜以上情,本院認選派陳智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