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