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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周美蘭相 對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周美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無法執行職務,亦未指定股東代理或無法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時,亦有準用,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僅設董事賴文斌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詎賴文斌於103 年8 月驟逝,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無法向登記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致相對人恐有受損害之虞。為此,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之規定,聲請選任由相對人股東即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唯一董事賴文斌已於103 年8 月27日間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相對人公司章程等件影本可憑,復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賴文斌拋棄繼承卷宗查閱屬實,堪認相對人目前已無任何董事得以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請相對人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一節,亦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1 月2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可稽,亦足認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應屬必要。本院審酌本件聲請狀係明示請求選任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可認聲請人有擔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主觀意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與相對人損益關係密切,認以其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