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簡一弓相 對 人 漢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孝忠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給付,匯至聲請人銀行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
3 年8 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79,840元,分2 期給付,第1 期於103 年10月30日給付39,920元,第2 期於103 年11月30日給付39,920元,另資遣費258,638 元部分則應於104 年4 月30日給付,上述金額均匯至聲請人銀行帳戶。惟相對人給付2 期工資共計79,840元後,即未再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函(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3 年8 月1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給付2 期工資共計79,840元後,即未再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8月21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再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就資遣費258,638 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