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陳建安被 上訴人 鈞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工作獎金,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仟捌佰陸拾伍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