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陳乃仁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翁乙仙律師被告即受監護宣告人 陳佩嵩監 護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複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愷承、陳穎儀、陳穎箕、陳曾潔琬等四人為原告陳乃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陳乃仁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死亡,有香港生死登記處所核發死亡證明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之繼承人陳愷承、陳穎儀、陳穎箕、陳曾潔琬等四人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104 年2 月4 日家事承受訴訟聲明狀可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