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104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愷承
陳穎儀 Apt 000 0000 Heather Street Vanc陳穎箕 11771 Blundell Road Richmond ,B.陳曾潔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翁乙仙律師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佩嵩監 護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複 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