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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104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愷承

陳穎儀 Apt 000 0000 Heather Street Vanc陳穎箕 11771 Blundell Road Richmond ,B.陳曾潔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翁乙仙律師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佩嵩監 護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複 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