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家陸許字第15 號聲 請 人 薛雪云相 對 人 柯朝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97條所明定。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住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村○○○00號之1 ,有聲請狀、公證書、委託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之住所地則係位於澎湖縣湖西鄉○○村○○0 號之1 ,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