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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7號上 訴 人 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