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李新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小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被 告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2 人共有之系爭三件註冊商標及系爭一部車輛,經囑託鑑定價值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貳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惟原告預繳伍萬貳千零伍元,計溢繳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