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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債 務 人 林立峻即林明弘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母親以其勞保老年給付清償債務人債務之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行駛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如行照影本等。

3.說明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內102 年6 月14日「社團法人」匯款5,000 元;102 年4 月11日、同年月16日露天市集分別匯款1,250 元、410 元之緣由。

4.說明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內103 年10月份轉出「公司線上」、「審查費台」等支出150 元之緣由?

5.說明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內102 年3 月2 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199 元;102 年6 月1 日轉出帳號0000000匯款3,000 元;103 年101 月9 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4,000 元;104 年4 月13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10,000元;104 年5 月5 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8,000 元;10

4 年6 月5 日轉出帳號匯款15,000元;104 年6 月30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3,000 元;104 年7 月28日轉出帳號0000000 匯款30,000元及104 年7 月14日李佩怡匯款20,000元之緣由。債務人是否進行網路買賣及平均交易量、金額。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