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 務 人 莊凱評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於104 年4 月17日提出陳報狀記載有訴請陸百新返還投
資款項(案號臺北地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嗣後於10
4 年6 月29日補正狀陳述沒有提過民事訴訟,應說明前後陳述不一之原因。
⒉債務人之祖母莊郭阿秀每月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500 元、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21,000元及中低老人生活津貼7,200 元,合計每月領取補助金額高達31,700元,應說明為何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明
願提供債務人180 期、零利率之一致性協商方案,債務人應陳明有無與債權人重新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