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尤家華上列聲請人與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91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審理104 年簡上字第91號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庭、撤銷原定之判決期日、聲請勘驗及調查證據,惟審理法官未為任何處理,更任由對造作不實抗辯並迴避舉證責任,且言詞辯論期日亦未踐行法定之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程序,是其執行職務已有明顯偏頗之虞,爰聲請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執前詞為由,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其主張,均係承審法官審理系爭事件,就證據之調查及取捨、訴訟上之指揮等處理情形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且聲請人迄未具體指證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為系爭事件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復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自難認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系爭事件之裁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