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嘉華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兩造蓋印簽署之採購服務契約全文。

㈡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