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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 告 呂淑伶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4 年度易字第304 號妨害家庭案件,對被告蘇佩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4 年度附民字第102 號),被告蘇佩怡經上述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復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