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徒會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錫永即被繼承人邊彤麟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捌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元)
(一)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79,700(104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元)×(
320.71+28.28 +32.12 )(土地面積,㎡)=3037萬4467元。
(二)新北市○○區○○段○○○○○號建物:104 年度課稅現值44萬2800元
(三)以上合計3081萬7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