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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祥元等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