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郭高山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