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泉宜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