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名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定煇上列原告因返還佣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錢錢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