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呂紹宏律師黃仕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文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實價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