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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能振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