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李進隆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