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黃國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印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