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林楊智
張嘉文賴展龍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