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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林永傑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陳文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新視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實價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