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簡見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