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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肆拾叁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給付利息及倉儲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而,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