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陳建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鈞麟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訴請被告鈞麟有限公司給付工作獎金,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