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林俊男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申偉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