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林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楠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