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陳子弘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子弘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南港區修德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7,317 元,應徵裁判費3萬3,7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