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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徐國良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邦維即李健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邦維即李健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日期:2015-05-04